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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医指南

医保政策
离休干部住院管理制度
发布时间: 2020-02-06 14:51 作者:办公室 来源:和平医院

1.离休干部办理住院时在《医保手册》上注明办理住院的年月日,经办人签字,加盖医院医保科工章,不能亲自办理的需到病房亲自核对,防止冒名顶替。

2.患者办理住院时,医院应该将患者《医疗保障手册》统一收回,单独建立《离休干部出入院档案》,对患者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工作单位、医疗编号、入院时间、住院科室、床号、初步诊断(出院时填写)住院天数、出院时间、医疗费用等信息进行登记,以备医保中心抽查,对抽查出的冒名、挂床者,签发拒付通知书,并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
3.离休干部住院人数、手册本数要有科室记录和《医保手册》交接登记薄。

4.医院为患者办理住院时,原则上不得收取住院押金,患者住院期间,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治疗,如遇自费、自付项目在征得离休干部同意后使用。

5.对住院离休患者进行管理,除符合规定的外出诊疗、会诊外,不论何种原因不再床均视为“挂床住院”,按违规处理;若将一次住院过程分解两次以上住院或转院的均视为分解住院,危急重患者除外,同一患者因同一病情二次住院需间隔15日以上。

6.离休患者住院期间,医院因技术、设备、专业等原因,不能做的诊疗项目或未备齐的特殊药品需院外检查购药的,主管医生要填写《外检(外购)申请表》,下好医嘱,经医保可同意批准后方可外出(注意三限:限项目、限费用、限时间)费用先由个人垫付,出院前比照本院同级项目标准予以报销。

7.医院应严格执行《三个目录》,离休患者住院期间和出院当日不得让患者在门诊购药和检查,否则发生的费用按违规处理。

8.医院应向住院患者提供“一日清单”、“结算清单”及“住院信息查询”等,清单上的明细项目必须与住院医嘱相吻合,否则,医保中心有权拒付不相符的费用。离休干部出院时,医院应在其《医疗保障手册》内详细记录住院情况,并填写出院小结。

9.离休患者住院,二级医院控制在16天之内,超过三个月的特殊住院患者需单独向市医保中心申报,重新办理住院。

10.主管医师认真按《病历书写规范》书写病历,医嘱表达要准确,病历要完整,内容要详实,做好病程记录。

11.离休干部单次住院费用中物理治疗与康复、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费用占住院总费用比率(简称理疗占比)二级机构不超过10%。

12.住院收费严格执行《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》。对于特殊项目CT、HRI、彩超等要执行审批制度,需告知离休患者个人要负担10%。

13.医院因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不能诊治的疾病,由市三甲医院科室主任提出申请,医院医保科同意,办理转外手续,仅限北京、上海和天津三个直辖市三甲以上定点医院,异地目录和太原市不一样的药品和项目,按自费处理。

14.医院应执行卫生部门制定的《病种质量控制标准》,严格出入院管理,如将不符合住院指征的患者收入院或虽符合住院指征,但无特殊原因不在医院住院的(即挂床住院),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支付;医院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指征的患者住院治疗,否则,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的,由医院承担责任。